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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91年10月1日召開研商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之多筆建築基地,先後申請建造執照,私設通路為各建築基地所有權人所共有,較後申請者是否得免取得私設通路共有人出具之私設通路使用權同意書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10.17.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971號>結論: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之1明定:「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同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有關建築基地之共有私設通路如係依上開辦法規定分割者,分割當時即已考慮臨接該共有私設通路之各建築基地所有權人均得單獨申請建築而予以分割,是私設通路共有人之一所有之建築基地臨接該私設通路申請建築,應得免再由該私設通路之其他共有人出具通行同意書。本案宜請台南縣政府查明該私設通路及建築基地分割情形,如屬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或第3條之1辦理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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