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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所請釋示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一條業已修正刪除,建築基地原留設之防火巷或現設置之防火間隔,如任意擺放物品如花盆、木料或設置化糞池或其他阻礙物,應否予以限制及取締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8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8.27.台內營字第093904號說明:

一、根據台灣省建設廳71.07.29(71)建四字第146990號函辦理。

二、在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施行71.07.15前,建築基地原規定留設之防火巷,不得設置圍牆、化糞池或其他阻礙物,現仍應予以維持,用維公益。

三、至於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條規定設置之防火間隔,應否予以限制堆放物品或設置化糞池一節,請依立法意旨,在不妨礙其原設置功能原則下,就實際情形,由主管單位勘明,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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