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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工程完竣後因部分起造人未會同蓋章,其使用執照核發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12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12.31.台內營字第357448號說明:

一、復貴局74.11.21.北市工建字第66326號函。

二、按建築物所有部分之明確劃分,純屬具體事實認定問題。本案建築物所有部分,其為本部74年6月18日74台內營字第324010號函所指建築執照未為記載或其記載難資劃分認定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如既不能由全體起造人共同為之,起造人個別申請又不能提出全體起造人協議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時,得准由起造人個別申請發給建築物整體使用執照,但應在使用執照上載明全體起造人姓名、住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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