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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無障礙樓梯防護緣設置事宜一案,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5.0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83688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4年12月22日來函。

二、按「 防護緣: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圖303.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規範)303.4防護緣所明定,其設置目的係為樓梯使用之防護考量,其設置方式係以可達防護目的為已足,不限於扶手之內、外側或下方。至是否可達防護目的,涉屬個案事實認定,宜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實際設置情形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無障礙樓梯防護緣設置事宜一案,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