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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般大廈之地下層如未辦理所有權保存登記,無從證明所有權人時,其使用權歸屬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10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10.23.台內營字第539622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院76.10.03.高隴民磋字第19298號函辦理。

二、本案建築物地下層應依使用執照載明內容使用,其未依法辦理所有權保存登記者,其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宜依契約內容認定;至若原契約或其他相關文件均未訂明其為屬於專用時,該建築物地面層以上之共同所有權人,要非不得使用該建築物地下層,與建設公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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