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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物被法院查封中可否繼續申辦室內裝修許可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12.31.台內營字第9067856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0年12月5日函。

二、按「實地查封後,債務人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法院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得否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應以其室內裝修之行為,有無妨礙原來執行之效果為斷。一般而言,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執行外,經法院查封後,如辦理室內裝修,將增加該查封住宅之價值與效益,對原來執行之效果,似無妨礙。是以經法院查封者,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外,要非不得辦理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建物被法院查封中可否繼續申辦室內裝修許可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