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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如係由法院強制執行拆除時,是否須具拆除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3.06.27.台內營字第8303241號說明:

一、復貴局83.05.16.北市工建字第51192號函。

二、按行政法係指有關行政之組織、職權、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法規,而強制執行,係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國家之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已確定之私權行為,二者之作用範圍一為行政,一為司法,各自獨立,互不隸屬。故申請拆除執照之規範主體,自不包括實現確定私權之執行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物如係由法院強制執行拆除時,是否須具拆除執照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3 年 06 月 2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