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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經法院判決確定建築越界建築,得否核發使用執照乙案,復 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9.02.台內營字第633783號說明:

一、復 貴廳77.08.22.建四字第34664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應依照建築法第70條、71條、72條之規定辦理,其有私法上權利爭執者,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前經本部68.02.09.台內營字第827366號函釋在案。本案應請貴廳依上開部函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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