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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經法院判決確定建築越界建築,得否核發使用執照乙案,復 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9.02.台內營字第633783號說明:

一、復 貴廳77.08.22.建四字第34664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應依照建築法第70條、71條、72條之規定辦理,其有私法上權利爭執者,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前經本部68.02.09.台內營字第827366號函釋在案。本案應請貴廳依上開部函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經法院判決確定建築越界建築,得否核發使用執照乙案,復 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7 年 09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