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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2宗建築基地合併為1宗建築基地(涉及領有使用執照越界建築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1.09.06營署建管1110066380號函說明:

一、 復貴局111年8月26日中市都管字第111018389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如附件1),業針對建築物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範疇明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另查本部75年11月27日台(75)內營字第450712號函釋,業針對領有使用執照之越界建築物申辦基地調整事宜釋示在案(如附件2)。

四、旨揭疑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請依上開法令、函釋及貴局相關建築管理自治法規相關規定意旨,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局函詢2宗建築基地合併為1宗建築基地(涉及領有使用執照越界建築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