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2宗建築基地合併為1宗建築基地(涉及領有使用執照越界建築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1.09.06營署建管1110066380號函說明:

一、 復貴局111年8月26日中市都管字第111018389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如附件1),業針對建築物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範疇明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另查本部75年11月27日台(75)內營字第450712號函釋,業針對領有使用執照之越界建築物申辦基地調整事宜釋示在案(如附件2)。

四、旨揭疑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請依上開法令、函釋及貴局相關建築管理自治法規相關規定意旨,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局函詢2宗建築基地合併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