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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令 96.0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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