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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建築法第54條所稱「開工」之意義。(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12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12.03.台內營字第608528號(停止適用)說明:

一、本件係依據貴廳63.10.05.建四字第141136號函辦理。

二、建築法第54條所稱「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之規定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而言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尚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示建築法第54條所稱「開工」之意義。(停止適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63 年 12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