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建築法第54條所稱「開工」之意義。(停止適用)
內文
內政部函 63.12.03.台內營字第608528號(停止適用)說明:
一、本件係依據貴廳63.10.05.建四字第141136號函辦理。
二、建築法第54條所稱「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之規定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而言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尚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