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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禁建前已領照尚未開工之建築物,其建造執照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1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1.24.台內營字第717277號說明:

一、復65.12.10.建四字第197638號函。

二、查建築物因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依法發布禁建令而停工者,其於禁建前所領建造執照之建築期限,得將禁建之期間予以扣除,禁建期滿後准予繼續施工,本部前以65.04.22.台內營字第675952號函規定有案。本案原都市計畫地區因辦理擴大都市計畫實施禁建,其於禁建前領照尚末開工之建築物,依上開部函規定,該建照於解禁後仍應有效,惟不得違反擴大(或擬定,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有關規定,否則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禁建前已領照尚未開工之建築物,其建造執照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01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