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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均屬同一性質之農業設施,原為畜牧場附設堆肥場,得否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申請變更為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1 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 104.05.27.營署建管字第1040033944號函說明:

一、復責局104年5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360460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法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史,不在此限。」建築法第73條定有明文;又為辦理建築物使用類組變史,本部定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據以辦理,故女口為不同農業設施問之變吏,自無本法第73條及本辦法規定之適用。惟本案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是否歸屬C-1 類組,以及如何申請為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涉個案事實認定,係、屬責管權責,得由貴局本於管理權責卓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函詢均屬同一性質之農業設施,原為畜牧場附設堆肥場,得否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申請變更為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1 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