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為原核准建築執照基地法定空地,因變更都市計畫道路分割,該道路對側原屬法定空地之土地得否另案申請建築執照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6.22.營署建管字第1040036743號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104年6月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383860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旨揭都市計畫道路對側之土地,倘經貴府認定屬法定空地者,按都市計畫管制層面,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建築基地未改建前,不因部分基地土地受都市計畫道路開闢之因素而改變性質。惟原基地重建時,應視為二基地分別計算建蔽率與容積率。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局函為原核准建築執照基地…」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