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領建造執照逾期未申報開工致執照作廢,重新申請建造適用法規時,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重新申請時)之法規,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4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4.15.台內營字第727592號說明:復66.03.15.建四字第25369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領建造執照逾期未申報開工致執照作廢,重新申請建造適用法規時,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重新申請時)之法規,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04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