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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防火巷留設方式得否於核發使用執照時運用「行政裁量權」逕予認定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1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1.12.台內營字第471605號說明:

一、依據部營建署案陳貴院刑事庭戟刑廉決20864函辦理。

二、查建築法第70條明文規定,建築物竣工後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同法第39條並規定建築物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是本案防火巷留設方式之審核,應依本部(74)台內營356202函規定認定外並依上開規定核發使用執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防火巷留設方式得否於核發使用執照時運用「行政裁量權」逕予認定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1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