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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山坡地經領得雜項使用執照且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後,並已核發建造執照,因地形不符建築設計之要求,可否重行請領整地雜照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04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4.13.台內營字第495568號說明:

一、復貴廳76.03.14七六建四字9066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前,山坡地為申請變更編定或一般建築使用所請領之雜項執照,僅供開挖整地,從事水土保持,其內容如與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基地設施(如道路系統、排水系統、駁崁等)不符時,仍應依上開辦法第三章暨第四章之規定重行申請雜照執照後,方得申請建造執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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