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請領建照執照,未依限申報開工,由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證實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准予罰鍰後申請補辦開工手續繼續施工,並在執照有效期間內完工」乙案,准照貴廳意見辦理,復請 查照。(停止適用)
內文
內政部函 70.02.18.台內營字第6783號(停止適用)說明:復 貴廳70.01.21.70建四字第25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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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 70.02.18.台內營字第6783號(停止適用)說明:復 貴廳70.01.21.70建四字第2524號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