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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請領建照執照,未依限申報開工,由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證實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准予罰鍰後申請補辦開工手續繼續施工,並在執照有效期間內完工」乙案,准照貴廳意見辦理,復請 查照。(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2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02.18.台內營字第6783號(停止適用)說明:復 貴廳70.01.21.70建四字第2524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請領建照執照,未依限申報開工,由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證實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准予罰鍰後申請補辦開工手續繼續施工,並在執照有效期間內完工」乙案,准照貴廳意見辦理,復請 查照。(停止適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02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