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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其開工標準應如何認定乙案,復請 查照。(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2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2.28.台內營字第203531號(停止適用)說明:

一、復貴局73.02.18.北市工建字60559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4條所稱「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監造人依建築法之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而言,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尚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前經本部63.12.03.台內營字第608528號函釋在案。本案是否業於現地實際開始工作,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貴局查明後逕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其開工標準應如何認定乙案,復請 查照。(停止適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2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