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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公私「團體」辦公廳,其團體應含蓋之範圍,業經本部以77.04.06台內營字第5580727號(註)函釋明,非屬上揭團體之辦公室自非屬前款之適用範圍。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5.07.台內營字第590142號說明:復貴局77.04.14北市工建字第62741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公私「團體」辦公廳,其團體應含蓋之範圍,業經本部以77.04.06台內營字第5580727號(註)函釋明,非屬上揭團體之辦公室自非屬前款之適用範圍。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7 年 05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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