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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共同起造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行變更起造人,可否准予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8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8.23.台內營字第024095號說明:

一、復貴府68.07.25.坊建字第7497號。

二、按建築物之起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除應具備一定書圖外,並須附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法第12條及第30條定有明文,此項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足以證明其為取得土地建築之權利者為要件,是申請該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固不僅應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並應審查建築土地權利之變更是否合法以為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建築共同起造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行變更起造人,可否准予辦理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8 年 08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