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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縣有建築物以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縣長為起造人,申請各項建築執照,仍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收取規費或工本費。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11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11.11.台內營字第648714號說明:復 貴廳77.10.27.建四字第0423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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