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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工程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申報開工備查案,未能在申報開工前取得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證明或檢具結構詳圖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案件,究應如何配合辦理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7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7.08.台內營字第8572940號>結論:關於建築工程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申報開工備查,未能在申報開工前取得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合格證明,可否准予核備開工乙案,本案起造人因申報開工時,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審查完竣,經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予以退件補正,俟其審查合格補附審查證明重新申報已逾開工展期後之期限,宜請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查明其延誤原因究係歸責於消防機關或申請人,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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