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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函59.11.02.台內地字第384456號案由:為建築基地被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改建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59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59.11.02.台內地字第384456號說明:

一、貴府59.07.20.府建四字第64216號函誦悉。

二、關於建築基地被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改建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59.09.08.台59.函民法第6464號函開:「按假扣押查封之目的,系為滿足金錢債權,限制債務人之處分權,就執行標的物所施之執行行為,故土地經假扣押查封後,如有妨礙假扣押效力之行為,自應禁止之本件建築基地經假扣押查封後,地上建物所有人申請局部改建,如此項改建有影嚮假扣押查封效力之虞時,依法似以不予准許為宜」等由,本部同意司法行政部前開意見嗣後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凡申請於新建改建,增建或修建時如有影嚮假扣押查封效力之虞時應不予准許。

三、函復查照。

四、副本抄發台灣省建設廳、台北市工務局、本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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