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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所函詢拆屋還地民事確定判決,由法院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是否仍應依建築法規定先行申請拆除執照乙事,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書函 100.01.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250816號說明:

一、復貴所99年12月13日德恭字第991213-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8條前段規定,略以:「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又原有合法房屋因法院民事判決拆除部分房屋返還土地,毋庸申辦拆除執照,為本部86年4月10日台(86)內營字第8602834號函所明釋。貴所所詢旨揭法院判決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既非屬合法建築物,自無上開條文及本部函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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