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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管理委員會反映因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倘延辦本年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恐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案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0.7.7營署建管字第1100047173號函說明:

一、依奉交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6月18日疾管防字第11000066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式1案,本部110年5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244號函(如 附件1 )已明示:「......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式1節,本部109年3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3838號函已有明示,如規約已另有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每年定期召開之時間,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於本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次,以符本條例規定。又經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達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之地區,請暫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俟疫情趨緩後再行召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又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49A號公告(如 附件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已明示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停指示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如有違反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依附件所列罰則視違規情節據以裁罰在案。來函所詢事宜,應依上開規定及函釋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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