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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物主要結構完成後,可否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3.16.台內營字第213732號說明:

一、復貴廳73.03.02.73建四字第009413號函。

二、按建築物得依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起造人變更者,應以主要結構體工程尚未完成之建築物為限,以維公益,主要結構體完成之建築物其權利移轉,應依民法物權有關之規定。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建築物主要結構完成後,可否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3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