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寺廟籌備處得否申請於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加註寺廟籌備處1案,請鑒察。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 112.06.28.營署建管字第1120044595號函說明:

一、 依據鈞部112年6月9日台內民字第1120025503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65年8月12日台內營字第684103號函略以:「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可否再受理申請修改使用執照內容乙案……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70條至第72條之規定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已完成建築物申請許可使用之法定程序;其為變更使用者,應依同法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其為權利變更者,則為不動產物權之處分,設定負擔,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次查本署97年6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28282號函略以:「關於函為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乙案……『建築物經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使用執照後,即已完成建築程序,關於建築物之物權登記,非關建築管理』,為本部65年9月7日台內營字第690484號函明釋……」。

三、爰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已完成建築物申請許可使用之法定程序,涉及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部分則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寺廟籌備處得否申請於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加註寺廟籌備處1案,請鑒察。由內政部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