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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為法人時應以何人為法定代理人,是否得以委託方式委由公司員工代為行使職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10.04.台88內營字第8874820號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87年7月29日88高市工務建字第18987號函。

二、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為法人,是否得以委託方式委由公司員工代為行使職權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明文,本條例所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該條第2款為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故在規約中對於法人之管理委員事務執行方法另有規定者,自應從其規定。無規定者,由公司員工代為行使職權係公司業務內部行為關係,其代理行為非法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為法人時應以何人為法定代理人,是否得以委託方式委由公司員工代為行使職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10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