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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縣大嘉國小申請附設幼兒園是否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檢討防火區劃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第79條第3項檢討開口距離1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07.03.29.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4993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7年1月12日府建使字第1070011478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另查貴府業訂有「彰化縣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模認定標準」。針對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否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1節,本部營建署96年2月15營署建管字第0962902891號函(如附件1)業釋示在案,合先敘明。

三、旨揭事項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仍請依上開法令相關規定及函示意旨,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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