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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耕農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如其土地為共有,可憑全部共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建造執照,惟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持有部份耕地面積百分之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1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1.16.台內營字第616494號說明:復 貴廳63.12.23.建四字第172906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耕農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如其土地為共有,可憑全部共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建造執照,惟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持有部份耕地面積百分之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4 年 01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