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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變更為非特定建築物使用時,其有關規定檢討項目「特定建築物之限制」之檢討標準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2.02.營署建管字第0940002902號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月11日府城建字第0940015546號函。

二、查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業有明定。有關建築物變更為非特定建築物,如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應檢討「特定建築物之限制」項目者,自不受其檢討標準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變更為非特定建築物使用時,其有關規定檢討項目「特定建築物之限制」之檢討標準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