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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釋明關於建築物起造人姓名填寫錯誤,申請訂正疑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4 年 04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4.24.台內營字第628898號說明:

一、覆64.03.18.建四字第32746號函。

二、按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執照應用本名,其不用本名者無效。此為姓名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明定。建築物起造人姓名如確屬申請時繕書錯誤,應准依其戶籍登記之姓名更正,唯應查明其申請建築有關權利證件相符後始得為之。

三、檢還花蓮縣政府64.02.17.府建劃字第8252號、64.03.10.府建劃字第13055號函影本各一份,及變更起造人申請文件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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