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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關於土地及土地上未完成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申請變更起造人如何處理疑義,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4 年 05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5.16.台內營字第630541號說明:

一、復64.04.02.建四字第39351號函。

二、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亦同。此為強制執行法第98條所明定。撤銷或改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並有司法院33年院字第27760號解釋可據。本案房地,經法院拍定結果土地及未完成之建築物拍定人非屬一人,若其原為抵押權設定,合於民法第876條規定,則應視為已有地上權存在,拍定人如僅聲請為起造人變更,應毋須再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與經設計人監造人簽章,但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准變更時應同時告知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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