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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時,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請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83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3.03.24.台內營字第8301690號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3.02.15.(83)建四字第35567號函辦理。

二、查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時,面前道路寬度應以整條現有巷道平均寬度認定之,前經本部82.12.20.台(82)內營字第8289388號函釋有案。至現有巷道具有雙向出口者,其平均寬度之計算,以二條都市計畫道路間之長度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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