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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已有地上物之建築基地,申請人得否先行申領建造執照,俟其核發後再申領拆除執照案。

會議日期 78 年 05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8.05.29.台內營字第707764號說明:為免基地重複申請建築,並符建蔽率、容積率之規定,本部爰以78.04.25.台內營字第695371號函復貴局在案。惟依函附資料所示貴局依主旨所稱方式辦理已行之有年,又其方式如經確認無妨礙建築管理之執行,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並為便民之舉者,得由貴局依權責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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