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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函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出席之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7.04.10.營署建管字第1070023437號書函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3月26日(107)都管字第107032601號函(本署收件日期107年3月30日)。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為條例第27條第3項所明定。另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者,指派內部職員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行使權利,是否視為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之疑義,檢送本署103年8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52445號函(如附件)供參。倘涉爭議,係屬私權,宜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組設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會函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出席之疑義一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