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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3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3.16.台內營字第668362號說明:

一、復貴廳65.01.07.建四字第18985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後,該建築物應視為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之「工程中止」,其已完工可供使用部分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申請辦理,本部前經以63.10.17.台內營字第602896號函釋示在案。至於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應依重新申請時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5 年 03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