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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復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委任書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9.06.台內營字第699377號說明:

一、復 貴廳65.08.10.建四字第117485號函(兼復○○○君65.08.14.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為契約之一種,經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即為成立。其形式縱不完全,亦無礙於契約之成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約定得為起造建築物者。自可視為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其權利之範圍,時效及其他條件,應依其內容認定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主張之。

三、委任契約之履行,按民法委任之規定。

四、檢還原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復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委任書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65 年 09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