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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頹壞不堪居住,可否由占有人或代管人或共有人申請改建,准發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1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1.26.台內營字第203173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 貴部73.01.05.(73)正止字第00016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依建築法第81條處理之,非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已取得使用建築之權利人,不得申請改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築物頹壞不堪居住,可否由占有人或代管人或共有人申請改建,准發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1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