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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核發之108年4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7098號、108年4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6574號等2件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自即日起廢止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109.10.20台內營字第1090817591號函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規定:「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本部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定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據以執行,合先敘明。

三、卷查貴公司前分別檢具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出具之CAPC-107C011、CAPC-107C012等2件性能規格評定書,向本部申請「建築物鋼骨被覆材」產品之認可,經本部依據上開性能規格評定書核發旨開等2件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在案。

四、又依旨開等2件認可通知書,係經本部評定機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技術評定,並依本部87年1月22日台內營字第8771121號函,查核本案產品於美國UL公司官方網站已登錄者,發給有效期限3年之認可通知書。惟美國UL公司對本案產品之試驗係採英國BS標準,其認證基準採取英國防火協會(ASFP)訂定之英國防火手冊(黃皮書)第四版規範,而據ASFP公告黃皮書第四版於108年7月之後不再繼續認證,依該版本認證之產品有效期限至108年6月30日到期,美國UL公司爰配合ASFP公告,將本案產品於其官方網站下架不予登錄。本案經美國UL公司表示:產品倘經下架未登錄於UL資料庫者,其效果為廠商不能再使用UL標誌進行銷售。是以,本案經認可之產品已不符合本部前述函示所定須於美國UL公司官方網站登錄之規定。

五、ASFP依據歷年研擬建築物安全標準,及檢驗、試驗實務執行經驗,於2014年公告所訂定之黃皮書第四版改版為第五版,原以黃皮書第四版試驗之產品有效期間5年,於5年緩衝期後,產品測試應以黃皮書第五版進行判定。本案經認可之產品採取之試驗基準業經該國汰除不予適用,為避免運用於建築物造成不可預期之損害,基於國人居住安全等重大公益考量,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規定,廢止本案產品之認可。

六、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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