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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圍牆係雜頊工作物為建築法第7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8條應請領雜項執照。惟為簡化建築菅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予請領執照。但不得有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膽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法取締。

會議日期 66 年 05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5.18.台內營字第735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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