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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雙方發生買賣訴訟糾紛時,在未接到司法機關裁定禁止起造人名義變更等文件前是否仍依照建築法第55條規定辦理乙案,應請本諸職權,逕行依法核處。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2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2.07.台內營字第006966號說明:復 貴府69.01.14.高市府工建字第618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物雙方發生買賣訴訟糾紛時,在未接到司法機關裁定禁止起造人名義變更等文件前是否仍依照建築法第55條規定辦理乙案,應請本諸職權,逕行依法核處。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9 年 02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