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雙方發生買賣訴訟糾紛時,在未接到司法機關裁定禁止起造人名義變更等文件前是否仍依照建築法第55條規定辦理乙案,應請本諸職權,逕行依法核處。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9.02.07.台內營字第006966號說明:復 貴府69.01.14.高市府工建字第618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9.02.07.台內營字第006966號說明:復 貴府69.01.14.高市府工建字第6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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