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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工業區內道路兩側人行道上設置道路與廠商指示牌是否得免請雜項執照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0.03.04.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1655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0年2月16日府工管二字第0990322537號函。

二、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另查「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本署93年12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75658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道路交通之標誌,其定義及相關設置、設計標準,查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已有規定,是有關道路交通標誌,倘經道路主管機關依據市區道路條例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設置或同意設置者,非屬上開辦法所稱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至本案工業區內道路兩側人行道上設置道路與廠商指示牌申請雜項執照等事宜,請貴府依上開相關法令及函釋規定,視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

四、另關於道路範圍內設置樹立廣告之執行事宜,請依本部93年9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817號函函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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