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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法第五條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107.4.24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函說明:

一、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H-1組,並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使用單元指住宅單位(戶)內具有門扇及壁體之臥室、儲藏、廚房及其他類似高密度性質之空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建築法第五條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