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房屋合建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因契約糾紛而請求主管建築機關禁發土地所有權人或他人提出申請之建造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12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12.08.台內營字第759040號說明:

一、復66.10.19.建四字第171252號函。

二、按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具備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法第30條定有明文。所謂土地權利,係指土地所有權或其他得為供建築使用之權利而言。是起造人必須出此項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主管建築機關始得發給建造執照。起造人依建築法令之規定申請建造,主管建築機關非依法律不得拒絕。第三者對於該建築基地如有權利爭執,則屬私權範圍,應依民事程序解決之。

三、原附件退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房屋合建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因契約糾紛而請求主管建築機關禁發土地所有權人或他人提出申請之建造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12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