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申請興建農舍,如基地未臨接建築線,前有他人土地屬同一分區或同一編定可否經由其出具同意書,以私設道路連接建築線,抑或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一節第2條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兩公尺以上之規定,其通行權由其自行解決乙案,同意貴廳所擬意見不須指定建築線,復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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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 77.08.18.台內營字第622851號說明:復 貴廳77.07.25.建四字第30317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7.08.18.台內營字第622851號說明:復 貴廳77.07.25.建四字第303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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