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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據報宜蘭市○○○君於其住宅懸掛「○○○設計師建築設計規劃指導中心」之招牌一案,請迅予派員查處,倘○君確未取得建築師資格或未領有開業證書,其擅自懸掛設計師建築設計招牌,使人誤信其為建築師,妨害公益,應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依行政執行法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者應依建築法第85條規定處罰,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3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3.12.台內營字第070244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71.01.18.台建師律字第037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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