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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之建築物是否包括雜項工作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12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12.05.台內營字第044211號說明:

一、復68.11.01.(68)建四字第209483號函。

二、按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之建築適用建築法疑羲,業經本部於68.07.12.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本案請依上開會商結論68.07.31.台內營字第022557號函辦理。

三、按建築法所稱建築物應包括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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