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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管理委員會是否得依法具有法人資格又得否為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4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4.07.台(85)內營字第8502532號說明:

一、復○○○管理委員會84.10.27(84)楓字第060號函及○○○先生85.3.16申請書。

二、按法人係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創設之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者外,尚不得當然是為法人,如其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登記者,自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管理委員會是否得依法具有法人資格又得否為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5 年 04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